仲裁委办各部门:
根据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第44号文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、武价函[1996]141号《市物价局关于对仲裁收费问题的复函》和《武汉仲裁委员会章程》的规定,经征得仲裁委组成人员同意,现将《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》予以印发,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,请遵照执行。
武汉仲裁委员会
2018年1月22日
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
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| |
争议金额(人民币) | 案件受理费(人民币) |
1,000元以下部分 | 100元 |
1,001元至50,000元的部分 | 100元加争议金额1,000元以上部分的5% |
50,001元至100,000元的部分 | 2,550元加争议金额50,000元以上部分的4% |
100,001元至200,000元的部分 | 4,550元加争议金额100,000元以上部分的3% |
200,001 元至500,000元的部分 | 7,550元加争议金额200,000元以上部分的2% |
500,001 元1,000,000元的部分 | 13,550元加争议金额500,000元以上部分的1% |
1,000,001元以上的部分 | 18,550元加争议金额1,000,000元以上部分的0.5% |
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,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,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。争议金额无法确定的,受理费收费标准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确定。 |